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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申报登记(dēngjì)发展历程1、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概念。当时的排污申报登记仅仅是为征收排污费服务,其申报登记内容只限于排放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nóngdù)。2、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及1989年《环境保护法》都授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3、1992年国家环保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4、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为满足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tǒngjì)工作的需要,减轻排污者在申报登记工作中的负担,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统一规范制定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tǒngjì)表(试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tǒngjì)简表》、《餐饮、娱乐小型三产排污者申报登记统计(tǒngjì)简表》、《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tǒngjì)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tǒngjì)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tǒngjì)表》、《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和与其相配套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从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内容、格式和统计(tǒngjì)分析的统一。(二)、排污申报(shēnbào)登记的概念(三)、申报登记的目的(mùdì)和意义2、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排污申报登记有利于排污者掌握自己(zìjǐ)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与义务。(四)、申报(shēnbào)登记的规定要求2、申报登记时限规定(guīdìng)(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15日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2)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3)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qùxiàng)、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4)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未按以上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申报的,全部视为拒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五)、排污申报审核(shěnhé)1、环境监察部门受理排污单位申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受理编号向申报单位签发受理回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单位重新填写,并要求在限期内申报。对逾期(每年1月15日)不申报的,视为拒报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审核(shěnhé)环境监察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简表》、《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固体废物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后,在2月10日前完成审核(shěnhé)。主要是核实排污单位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规范填写,要求填写内容不能漏项留空,逻辑关系是否平衡、填报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日常检查时掌握的资料、环评资料、验收监测资料、生产报表、其他有关单位的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核查)。3、发证排放污染物申报(shēnbào)登记表》经环境监察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境监察部门向申报(shēnbào)单位发出《排放污染物申报(shēnbào)登记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如属取缔或关停项目,应依法予以取缔或关停,并依法追究其排污期间的一切法律责任。(六)、排污申报的核定1、核定的要求环境监察部门必须按月或季,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本辖区(xiáqū)所有排污者的核定工作。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环境监察部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事实求是的进行科学核定。2、核定依据的认定方法(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效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shùjù),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