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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人”的观念之演变的中期报告刑法学上“人”的观念的演变是一个历史过程,其间经过了多个不同的阶段。中期是指从20世纪初到1970年代之间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的观念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人的普遍性得到认可。在19世纪中期以前,刑法学认为犯罪是人的罪行,而犯罪人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异端的人类类型。而在20世纪初,人的普遍性被逐渐认识到,犯罪人被看作是普遍人类中的一员,不存在特殊性。二、人的自由与人权思想得到强调。在过去,刑法定罪主要以伦理、道德等因素为基础,然而到了20世纪初,人的自由与权利得到了更加强调的关注。这一时期,刑法学开始强调个人自由、人权等因素,也开启了犯罪与人权的关注。三、人性犯罪理论浮现。在人的观念演变的中期,人性犯罪理论的产生和流行,引起了人们对犯罪人的本质的关注。这一时期人性犯罪理论开始被广泛运用,掀起了对人类本性的探究。总的来说,在刑法学上,“人”的观念在20世纪初到1970年代这一段历史中,经历了从狭义特殊性转向广义普遍性的演变,强调了人的自由、权利、本质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