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程项目中途改变计税方式应注意的问题.pdf
上传人:努力****元恺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6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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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项目中途改变计税方式应注意的问题建筑业工程项目中途改变计税方式的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计税方法的改变,将带来一系列问题。1.我们是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已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已经开过发票,现在符合甲供材条件,问我们能否再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本条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而不是“可以选择”,即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贵公司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贵公司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因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执行日期为2017年7月1日起,对于文件下发前已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是否改为简易计税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2.如果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那之前开过的11%的发票需要作废重开吗?之前的进项需要转出吗?答: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项目为对象,但一个项目只能有一种计税方式。因此,贵公司在一般计税方式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之前开过的11%的发票应按规定冲红,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归纳总结: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中途改变计税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如符合规定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能变更;2.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是否改为简易计税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3.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冲红(特别是11%专票),按3%重新开具;4.对能准确划分的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对于企业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如耗用的水、电力及办公用品等,建议企业采用年度清算办法,在年度终了时按照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5.按照规定补办简易备案手续;6.重新进行纳税申报。附:相关政策规定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