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票能否冲红之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邻家****mk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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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票能否冲红之辩(老会计人的经验)按1.关于逾期发票冲红问题,请务必咨询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2.本文两个观点均一家之言,纯理论探讨,与实务无关.3.过程胜于结果.探讨本身比结论更重要.你支持那方呢?欢迎留言反方:段王爷~通常不可冲红最近很多公众号都在传,180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冲红,并且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可以进行操作,只要销售方直接在发票管理新系统内提交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根据信息表编号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那么到底可不可以这样操作,我们茶馆秉着业界良心告知各位,此操作不符合文件规定,请务必谨慎,不要将购买方逾期不认证应当自行承担的责任,转嫁成销售方自己的税收风险.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变化,了解一下这个网络传言的来源,以及为什么实际可以进行操作.我们先看看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的规定,当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件是《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关键是,这一款下面还有一句话: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因此,在2016年7月31日前,文件是明确规定,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是不得填开信息表进行冲红处理的.但是在2016年8月1日以后,总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该文件出台后直接作废了上面的总局公告201519号第五条.这个文件一开篇就明确规定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但是该文件没有写明了”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于是误会产生了,大量公众号认为自己终于为自己因为想要调整税负,或者忘记认证导致的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了解决途径.却忽略了文件第一句的限定条件,必须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那么,我们到此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冲红,为什么要谨慎操作了.可是对于那些确实不符合冲红条件,又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有认证的专用发票就丝毫没有办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1年,就对这种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还列明了具体客观原因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资料.大家可以百度文件号进行延伸阅读.总而言之,掌柜认为,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三种情形去判断到底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财务人员遗忘、想要人为调整税负率等主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不满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扣税凭证不得抵扣,只能作为记账凭证.2、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15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确属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情况造成的逾期,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根据该文件规定,提供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可以继续抵扣.3、发生销售退回等满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但是由于买卖双方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冲红或者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请示主管局,由主管局查清情况后.再做判定是否可以冲红.企业自己擅自冲红,相应的税收风险,自行承担.正方掌柜:老干部~理论上或可冲红掌柜在工作中,曾经听过销售方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