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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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0页第PAGE\*MERGEFORMAT20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0页宜宾市国家税务局文件宜国税发〔2006〕48号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务行政行为的效率,方便广大纳税人,保障各项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正确实施,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国税函[2005]12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国税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宜国税发[2005]65号)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实施办法》的调整情况(一)使用百万元限额(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条件的第3项由原来的“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商业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工业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二)使用千万元限额(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条件的第3项由原来的“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较多,现予以重新印发,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指南》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抄送: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市法制办。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4月7日印发打印:袁静校对:法规科李梦来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项目编码:416国税11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三、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认定机关:县、区国税局五、认定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六、认定条件:(一)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2.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制度健全,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新办企业1.新办商贸企业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时间为半年。②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其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