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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与国反恐怖主义法发布时间:2015-12-28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与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得认定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四章情报信息第五章调查第六章应对处置第七章国际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与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得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就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得得主张与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就是指恐怖主义性质得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得活动得;(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得物品,强制她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得服饰、标志得;(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得;(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得;(五)其她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就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得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就是指实施恐怖活动得人与恐怖活动组织得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就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得恐怖活动。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得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国家反对一切形式得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她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得思想基础。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与先发制敌、保持主动得原则。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与组织得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得宗教信仰自由与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得歧视性做法。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与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得领导与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与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得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得部署,防范与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得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得,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得单位与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她突出贡献得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得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与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得认定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得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得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与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得,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得办事机构公告得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得资金或者其她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被认定得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对认定不服得,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