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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但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监管体制都处初创时期、探索初期,这时候出台的法律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一些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东西法律中表述比较含糊。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进行执法大检查: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2011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向国务院报送《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稿。2013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安全生产法》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修改工作一般要经过三审,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二审便通过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已成为共识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五、安全之道始于责任安全之道安全之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新法》第十八条:(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培训不到位《新法》第九十四条:《新法》第九十四条(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新法》第九十四条4.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法》第三十一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法》第九十一条:此外,在原《安全生产法》的大框架基础上,《新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制度改革后我国出现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这些人员谁来培训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大问题,这次也予以了解决。《新法》第二十五条:新《安全生产法》《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要求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