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玉环****找我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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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要求碰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无偿解惑!访问>>HYPERLINK""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要求建建494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完工阶段应遵照关于工作步骤。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投资兴建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均应恪守本要求。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协议订立;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完工阶段分为完工验收及期内保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当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完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完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或其它立项文件同意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同意文件,包含银行出具资信证实及同意建设用地等其它关于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详细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方法》要求执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标能力。凡不具备对应管理能力,须委托具备对应资质建设监理单位或其它机构负担工程建设项目标管理工作。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一些不宜招标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施招标投标。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标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要求执行。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订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协议。总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时,应该订立分包协议。分包协议与总承包协议约定应该一致;不一致,以总承包协议为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协议订立,应参考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91-0201)示范文本,并严格执行建建[1993]78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管理方法》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施工许可证办理及管理,按照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要求执行。第十条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标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方法》关于要求执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必须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推行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建建[1995]1号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方法》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标建筑业企业发送设计文件后,承包单位应组织关于人员认真学习。在设计文件送出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承包单位等参加技术交底,并写出会议纪要。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等各项确保方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同意设计文件、施工协议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施工中若需变更设计,应按关于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变更。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供给单位,按照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要求负担工程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要求》、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汇报和调查程序要求》要求,认真汇报、调查和处理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员伤亡事故。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部(90)建建字第151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要求,认真推行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要求,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结束后,应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建设项目(工程)完工验收方法》要求,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建设项目经完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尽快与建筑业企业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