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制论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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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制论纲构建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是一种时代要求,是中国当代人权理论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构建自始至终应坚持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坚持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不仅能满足各种现实的人权实践对理论的需求,而且能正确地指导中国当代人权制度的构建,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一、人权本原观:自然与社会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首先要解决人权的正当性问题,这是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所在。在此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斗争得来说”1、“商赋人权说”2、“国赋人权说”3、“生赋人权说”4、“学赋人权说”5、“契约主义说”6、“预付人权说”7等。这些观点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人权实现的方式或手段与人权的本原混淆,将人权的实现方式当作人权的本原来理解。例如,较为典型的“斗争得来说”,它表明在一个阶级对立的社会,斗争的确是人权获得实现的重要渠道。在斗争论者看来,人们所拥有的人权从来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不懈斗争的结果。但是,斗争获得人权并不代表人权的源头就是斗争,只是表明斗争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而已。人是人权的本原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立论基础。人权如果不是源自于人,既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这是因为,人权是因人的需要历史产生的,人权的价值与作用都是针对人自身而言的。人权源自于构成人之根本特质的人的本性,即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二者缺一不可。8人的社会性是人权的充分条件,没有人的社会性,不可能产生人权。人的社会性表明,在人类社会中,人自始至终都存在社会属性,这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9因此,人的本质也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其利益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的实现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会逐步地表现为人权诉求。脱离了社会、集体以及他人完全孤独的个人是不会产生这种诉求的。因而,人权既不是先天就有的神秘的东西,也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客观的、现实的、具体的,是由人的后天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自然属性则是人权的必要条件,没有人的自然属性,人权便丧失其基本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动物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1即“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12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没有人的自然属性,人就不会存在,也就谈不上人的社会性与人权。所以,人的自然性为人权提供了前提,人的存在也永远难以完全摆脱人的这种自然属性。正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存在,人类才会有生生不息的人权追求,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才会成为长期以来人类的伟大理想。总之,人的社会属性与人的自然属性作为人权的本原,二者是辨证统一体。人的自然属性是前提,而人的社会属性是条件,它们共同证成了人权的存在。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统一的不同比例与程度决定了一个社会或国家不同时期的人权的内容与种类。相对于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对现实社会的人权观念更具有支配性,现实社会的人权观念也总是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人的社会属性的要求。当然,如果人没有自然属性,人权也就无所凭借、不复存在。从历史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本原观是对古典人权本原观的扬弃。一方面,在一个新的历史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本原观重新唤醒了人们在人权问题上对人自身的关注,是“以人为本”思想在人权本原观领域的生动体现。另一方面,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使得古典人权本原观在新的历史场景下得以创新与转换。即在肯定人的自然属性对于人权而言的积极价值的同时,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对于人权而言的重要性。二、人权主体观:个人与集体的统一人权主体理论在人权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所有的人权理论都是建立在对人权主体预设的基础之上的。13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加入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主体观问题的论证,并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个人才是人权主体,如有学者提出“人是人权的唯一主体”。14也有学者指出人权的主体主要是个体,即马克思所说的“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5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权主体包括三类:个人、法人与集体。例如,有学者指出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大体可归结为三个过程,即“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从生命主体到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