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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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的规范化建设,使之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等学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要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党校的地位和作用,把党校工作作为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领域,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切实抓好。把高校党校办成学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四条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高校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培养和建设党性强、业务精的高校党员队伍,充分发挥理论教育“阵地”作用,成为高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五条党校的主要任务:(一)培训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二)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三)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四)专、兼职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五)有条件的学校,也可根据党委的部署,举办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班;(六)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班;(七)开展高校党建的理论研究;(八)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察;(九)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党校的干部、教师必须在政治直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师生员工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高校,学校党校可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规模较大的学校,除独立置党校外,院(系)可建立分校。学校党校和院(系)分校的培训对象应有明确分工。第八条学校党委对党校实行思想、政治、组织上的全面领导。(一)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校中心工作,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二)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定,并对党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一)指导制定党校各类人员的培训政策和规划;(二)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三)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的`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四)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学校党政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和工作条例。第九条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党委职能部门正职级别选配。分校校长可由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兼任。第十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校委会委员一般由校党委部门负责人兼任,并由校党委予以正式任免。校委会在校长或党务副校长主持下全面负责党校工作。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应列席与党校工作有关的校党委(或常委)会议。第十一条师生员工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设专职副校长或工作人员2人;5000人以上的高校可增设工作人员1-2人。第十二条校党校与院(系)分党校的工作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党校的培训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一)对分党校的培训内容进行指导;(二)帮助协调分党校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有关事宜。第十三条党校工作作为考核评估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三章培训与科研第十四条党校的培训内容主要有:(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党的基础知识和党建基本理论;(四)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学校的重要改革发展问题;(六)领导科学及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第十五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培训工作要突出党性教育的特点,要把进行党性教育、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培训工作始终。第十六条:党校的培训形式要注重改革创新、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可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半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第十七条的培训方法应考虑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目的、内容的具体要法语,综合运用有效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参训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紧密联系党的全局工作的实际;紧密联系历史时代和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第十八条领导应经常了解党校工作情况,重要的培训班,党委主要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做专题报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