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比较研究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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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比较研究的中期报告本中期报告主要基于对中美两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比较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中美两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中国,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经过诉前调解和起诉前清偿程序,即必须通过和解协议或清偿请求达成共识,或是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才能起诉。而在美国,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或者通过此前已进行的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后提出。其次,中美两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国的股东保护法律体系相对较新,起步较晚,与美国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中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尽量避免无谓的诉讼。而美国则注重股东利益保护,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尽管中美两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存在差异,但也存在一些相通之处。例如,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类似的职责,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同时,两国都对董事会提出了相应的责任要求。综上所述,中美两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存在一定差异,但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并都以董事会为核心制定了相关规定和责任要求。未来,中美两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协调,以更好地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