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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页拆迁冻结的概念以及申请程序XX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关于印发《XX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XX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XX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一、申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二、受理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2、裁决事实清楚;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4、不符合《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三、决定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二)强制执行的内容;(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四、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XX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