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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证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县生态建设和规划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全县养殖业生态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防治水平,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划定的原则、依据和类型(一)划定原则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2.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6.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二)划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22)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划定类型全县行政辖区以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型。1.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区域。3.适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一)禁养区划定范围1.饮用水源保护区小道口水库供水工程、马额集中供水工程、新兴塬供水工程、高渠腰寨供水工程、西秦供水工程、丁留供水工程、官道供水工程、焦寅供水工程、里寨供水工程、岩尧供水工程、天齐塬供水工程、大盘供水工程、张岳供水工程、洪水供水工程等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采水井为中心,在半径200m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冯村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且现状陆域1000m范围以内为禁养区。西郊水库保护区且现状陆域岸坡500m范围以内为禁养区。2.嵯峨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嵯峨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及以外1000m范围为禁养区。3.生态红线保护区根据《咸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三原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38.31平方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4.县城居民区和城镇居民区三原县县城已建成区及各镇(办、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周边500m范围内为禁养区。5.文物保护区唐献陵、唐庄陵、唐端陵保护区域及以外500m范围为禁养区。(二)限养区划定范围1.县城规划区涉及对象包括三原县城市总体规划(2022-2022年)中的城镇规划区域。将三原县已建城区以外、规划城区以内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2.城镇居民区各镇(办、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周边500m至1000m范围内划定为限养区。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m范围区域划定为限养区。4.自然村涉及对象包括三原县自然村及边界外1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5.河流三原县主要河流包括清河、浊峪河、赵氏河。上述河流干流河道两侧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已划定为禁养区的面积除外)。6.交通三原县内主要交通有国道g211、g210、高速公路g65(包茂高速)、g6522(延西高速)、g5(京昆高速)、省道s106、s107、s208及铁路等9条交通道路两侧各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三原县内主要通镇道路有三方路(x312)、三马路(x202)、三新路(x204)、三独路(x317)、三陂路(x319)、三高路(x302)等6条交通道路两侧各5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三)适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殖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四、工作要求(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由各镇(办、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禁养,确需关闭、搬迁或转产,由各镇(办、中心)具体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技术指导。(二)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各镇(办、中心)会同县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