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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抵销制度刘圈抵销为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法律制度,意思是民事主体双方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加以抵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中相互消灭。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是否也相应地存在抵销行为的要件?抵销行为在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等等,本文试就此对民事诉讼中抵销制度作些分析。一、诉讼中抵销制度的必要性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纠纷,其中包括解决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从民法理论上讲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那么,抵销行为能否在诉讼中实现?其作用是什么?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未见明确阐述。笔者认为,承认诉讼中抵销行为很在必要:1、可与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民法规定,抵销其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议抵销两种。法定抵销清偿的效力。合议抵销主要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可以不受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要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抵销清偿的效力。根据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理论,对实体上的抵销权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以达到抵迩对方债权,使双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消灭的结果。所以,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在诉讼外抵销消灭各自债权债务,进入到诉讼中也应当承认抵销行为的存在,并建立相应的诉讼抵销制度,保证实体抵销权在诉讼中得以实现。2、诉讼中的抵销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中抵销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诉讼措施,当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债务而起诉,被告可以以双方互负同一种类的债务,并且其债务已到清偿期而要求行使抵销权,通过抵销,当事人双方都可不再履行行为,即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了两种法律关系,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3、诉讼中的抵销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由于诉讼中抵销行为的行使,可使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动消灭,没有了相互给付行为,使强制执行过程不再需要。同时,如果不允许被告一方行使抵销权,那么势必形成在原被告第一诉讼结束后,被告为了抵销权挽回损失,要进行第二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这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也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相互矛盾或恶性循环。所以,从简便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诉讼中的抵销行为。4、诉讼中的抵销是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抵销行为是以享有实体上抵销权为基础的,当事人把抵销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可直接使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终结诉讼。这种将可独立地提起诉讼权处理为一种抵销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最值得提倡的。二、诉讼中抵销的要件诉讼中抵销以消灭原被告间债务为目的,它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认定这种诉讼行为,除了适用诉讼中诉讼行为规则外,还要适用民法中关于抵销行为的要件。要进行诉讼中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原被告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在诉讼中,被告的抵销行为必须对原告既负债务又享债权为条件,如果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则不能发生抵销问题。另外,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为不法之债(如赌债),也不能主张抵销。关于第三人的债权能否为抵销行为?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如果允许抵销,那只是一方当事人能主张的权利,而对方当事人则无此权利,从抵销行为本意来讲有失公平。另外,第三人的债权对第三人权益影响很大,如果允许抵销则有可能燃及第三人将来利益,但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第三人)除外。2、须原被告间债的标的为同一种类。所谓同一种类是指原被告方所负债务的经济目的相同或相近。适用于抵销行为的标的物多为金钱或种类物,种类物与种类物可以相互抵销。诉讼中的抵销只适用于给付之诉,在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不存在抵销问题。3、须原被告间的债务届满期限。实施抵销行为的目标在于及时地清偿相互的债务,如果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那么就不能以此债权要求抵销,因为这不符合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但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主其是否已届满履行期限,均可以抵销。4、须原被告间的债务是可以抵销的债务。一般的债务原则上都可抵销。根据各国立法规定,有些债务是不能用于抵销的,要指:(1)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债务、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与人身有关的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2)法律直接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的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不得用自行扣发货物或扣除贷款方式作充抵。5、诉讼中的抵销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的,对此行为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人民法院必须在诉讼中(主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加之澄清,及时作出裁判。如果抵销行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则失去抵销行为的意义,同时也会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出现反复。三、对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