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于心理契约的和谐执法体系构建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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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于心理契约的和谐执法体系构建研究论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职能也在悄然发生转变。特别是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直接面对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与以前相比,不仅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行政,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更要求为和谐社会的环境构建做出执法贡献。于是,和谐执法作为重要的执法要求被提出。和谐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所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性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执法行为。因和谐执法具有文明执法的特征,强调的是构建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监管”的执法特点。应该说,和谐执法是依法行政在更高层次上的体现。一、研究的意义对基层工商而言,一方面,要求改善执法环境,和谐执法,服务社会群体;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较之以前,体现出头绪多、任务重、考核要求高的特点,且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行为更加多样化、隐蔽化,执法工作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虽然公务员工作稳定,但由于不够理想的收入和较大的工作压力,个别工商干部缺乏活力、工作积极性不高,而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在执法中势必表现出诸多不和谐因素,不利于和谐执法,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浙江省基层工商而言,尚未进行过大规模、精细化的工商执法服务人员心理情况调查,也未实施员工支持辅助计划(EAP),但近年来各基层培训中心纷纷开设了心理压力调适课程。可见,浙江省工商系统已在加强监管、全面履职的要求下,开始关注基层公务员的心理发展、变化情况。本文运用心理学中的心理契约理论进行分析,通过实证研究,探索浙江省基层工商公务员心理契约的内容、结构,揭示心理契约与其他变量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提高工商执法效能、构建和谐执法体系提供解决方案。心理契约由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施恩提出,他认为心理契约是“个人将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具体地说,是在组织与成员的相互关系中,双方除了正式的雇佣或其他契约外,存在着的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它是反映组织成员和组织之间在雇佣关系中彼此应付出什么,同时又应得到什么的一种主观的、内隐的心理约定(Argyris,1960)。有管理活动和组织就有心理契约。良好的心理契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部管理,使其高效履职,更有利于和谐执法;而心理契约的违背会挫伤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减少工作投入,并可能以消极的工作行为来表达对组织违背心理契约的不满。显然,研究心理契约在基层工商队伍中的现实状况,对提高工商干部的工作投入度,促使他们认真履职、和谐执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国内外学术界有关心理契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很少涉及公共部门;关于我国公务员心理契约的研究更为罕见;以基层工商为例进行心理契约的研究则从未有过。因此,该课题的研究体现了时代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有关心理契约的研究过去主要集中在一般雇员与组织之间,现在逐渐转向组织核心人才,尤其是管理者与组织之间。过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心理契约的概念,如Argyris(1960)、Levinson(1962)、Kotter(1973)、EHSchein(1980)分别对心理契约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或者是对心理契约违背等局部方面进行了探讨,如Robinson、Kraatz、Rousseau(1994)的研究指出了关系型心理契约违背的结果、Morrison和Robinson(1997)提出了违背心理契约的发展模型。而近期的研究已经开始注重对心理契约的动态过程进行系统思考,更具有应用价值,已趋向于建立比较完善的心理契约理论体系。在实证研究方面,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心理契约的违背对雇员态度和行为的负面影响方面,如Restubog、Bordia、Tang(2006)实证研究了心理契约的违背与员工行为的关系等。现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管理活动中,利用心理契约激励雇员的方式和方法已成为国外心理契约研究的新方向。国内对心理契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自引进该概念后,我国学者对心理契约的研究日渐增多,但对心理契约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心理学界,如陈加州团队(2000)对心理契约状态问题的实证研究、马剑虹(2005)对心理契约在组织中的影响研究等。应用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建立和谐的内部组织关系等方面,如王瑛(2007)、王庆燕(2007)、李成江(2007)、周莉(2006)等对基于心理契约的员工管理模式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关于公务员与公共组织的心理契约构建方面的研究很少,仅有卫琳(2007)的博士论文对我国公务员的心理契约问题进行了一定层面的梳理和研究,贝蕾(2009)、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