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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条例》合用解读《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条例》新旧条例的关系民事责任(诉讼,非诉讼)《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条例》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亮点一: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1、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的参与主体多元化政府领导、协调,卫健委指导、监督,司法调解,公安维护秩序,财政、民政、保险2、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的实现途径多元化宏观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各自发挥自己的行政管理领域的职能,充足运用行政手段,运用各自的行政职权开展医疗纠纷的防止和处理工作。中观层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运用行政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并适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微观层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通过强化依法执业、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与患者的沟通和医疗风险告知,建立有效的畅通的医疗纠纷投诉渠道,在平常医疗工作中对医疗纠纷进行防备。3、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的详细措施多元化二、强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并加以贯彻(第9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12条)。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的保障措施:对于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各项强制性规定,亮点二: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步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五个配套文献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一)鉴定专家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鉴定资格的;(二)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范围而组织鉴定的;(三)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亮点三:强调人民调解是医疗纠纷《新条例》用了5个条文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3个条文规定了行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仅有争议不大、赔偿不高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和解。此外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医方双方进行调解,并且对行政调解的时限、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建立以保险支付为基础的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可以有效的将医疗纠纷责任者与医疗损害赔偿的承担者分离,从而有效制止医闹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向保险企业投医疗损害责任险,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投医疗意外险,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和解也可以到人民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假如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由保险企业从医疗损害责任险支付赔偿,假如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由保险企业从医疗意外险支付赔偿。亮点四、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的通过强化医疗品质、加强医患沟通、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投诉权等方式,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强自律、提高服务意识、提高医疗服务品质的基础上,防止和化解医疗纠纷。《新条例》设10个条文来强化医疗纠纷防止工作: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定;2、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4、医疗物品使用管理;5、医疗告知与阐明义务的实行;6、高风险医疗活动开展;7、病历书写义务;8、患者病历知情权;9、医患沟通机制;10、医疗投诉机制。亮点五、修正补充和完善某些详细的制度一、扩大了患者病历知情权的范围二、修订了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封存的规定导致封存的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长期积压在医疗机构库房,加重了医疗机构保管承担。《条例》第24条、第25条明确规定了封存3年的期限,逾期患方未主张医疗纠纷处理的,医疗机构可以单方面启封。此外,《条例》第24条还规定了病历封存的范围是“所有病历资料”的同步,“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这也是一大进步,有助于提高医患双方的证据保全意识。三、补充了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条款不过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要么医疗机构不告知患者家眷尸检,要么在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家眷尸检的意义和规定之后,患者家眷不一样意解剖,也不一样意签字,导致死因难以认定,并且也难以确定不做尸检的责任承担。《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家眷在尸体解剖上的决定权,与否进行尸体解剖,“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一样意进行尸检”。这深入明确了尸体解剖的决定权和医患双方在尸体解剖上的义务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四、深入严格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和时限五、补充和加重了行政惩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医疗活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