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浙江国税2012年3月份热点问题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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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2012年3月份热点问题汇编1、请问企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答:可以同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2、单位从上海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是“运费”,金额是人民币的金额,但在备注里有写明“仅限美金结算”。税务上是否规定一定要按人民币或美金结算,还是两者任选一种皆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因此,单位从上海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备注里写明“仅限美金结算”,税务上也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税额。3、请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请问2012年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否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税〔2011〕88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因此,若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符合上述要求,可依据文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5、请问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产品出口时如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产品在涉及出口时,可按照时间界限分别享受退税或免税优惠。6、请问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当年发生质量问题,支付设备供应商的维修费用,可否抵减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因此,纳税人购买的防伪税控设备,当年发生质量问题,应由设备供应商免费负责维修或更换,无须纳税人承担费用。7、加油站采取整体出售方式进行资产重组,请问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需缴纳增值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