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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高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为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建设与运行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求,以高技术研究为重点,瞄准国际学科前沿或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探索,实现知识创新,提供技术储备,培养学术带头人。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面向全省、择优支持和原则进行建设。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组建,并作为其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管机构,会同江苏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一)省科技厅1.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汇总决算;4.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5.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建设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二)省财政厅1.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2.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3.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三)主管部门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2.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3.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第三章组建与立项第六条省科技厅每年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进行项目组织。第七条申请或投标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在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或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与实验基础。具备承担国家及省级重点大科技项目和任务的能力,在以往科研活动中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3.能提供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对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的所有制形式不作区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组建与审批立项程序:1.申报。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其它有关指导文件,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科技厅。2.初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筛选。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专家咨询。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同时对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可行性报告提出审查意见。4.完善项目材料。对通过专家咨询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任务书。5.下达。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和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正式下达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对我省研究基础好、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第九条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其中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章经费和资产管理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第十一条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省财政拨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进行实验技术改造等方面。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基建计划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筹集。省财政拨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的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位,否则将停拨以后建设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