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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校务公开制度【通用多篇】【导语】小学校校务公开制度【通用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校务公开的程序篇一第十四条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校务公开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第十五条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六条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七条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高等学校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时间。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高等学校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第二十一条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高等学校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四条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五)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章校务公开的内容篇二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四)学校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高等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