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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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大家好,下面我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加上政策组分析研究的情况,做一下政策讲解.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无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得多,目的是为了防止假出口.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还有一个疑虑.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对增值税税制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原来的增值税条例形成于1994年,现在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这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税条例其实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有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其实”有偿”的概念已经涵盖了货物投资入股征税的问题,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既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这次起草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为什么要说这一问题,我认为这一问题实际包含了几个政策上的问题,或者说这一问题可以定性为由小见大的问题.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者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应该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这些问题,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