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朱明汽车保险理赔实务专业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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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2)投保人对车辆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人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1)被保险人的特征1)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合同的客体汽车保险利益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三、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险方的义务:(1)说明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3)保密义务(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6)查勘义务四、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2.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保险合同的无效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2)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4.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5.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变更时使用的书面凭证批文按规定的格式四、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思考题谢谢第六章汽车保险的主要险种.2003年启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具有细分市场需求、细分客户群体、细分风险特性,实行个性化产品、差别化费率等特点,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条款中,既有按客户种类和车辆用途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三大类客户群为主的汽车损失主险条款,又有按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还有根据不同客户车辆综合性保险的需求,不分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开放后,各保险公司为了满足机动车辆保险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质量,也纷纷推出新的附加险品种,使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大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