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于几份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告的一些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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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份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告的一些探讨一、优惠期表述错误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称其取得2014年10月30日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2842),有效期为三年,“公司自2014年起三年内(即2014年-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进一步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公告对优惠期表述错误,三年优惠期指2014年-2016年,而非2014-2017年。二、混淆复审与重新认定的概念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但公告内文却称“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根据北京兆信的公告可推测企业应该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而非重新认定。三、复审期间预缴税率怎么判断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通过后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披露复审期间“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暂按25%预交”,而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则披露该公司2015年3月13日收到复审通过的证书,“2014年度,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到底是暂按25%预交还是暂按15%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我们假设华西能源2015年3月13日取得的复审证书签发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上一份认定或复审证书签发日期为2011年8月13日(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8月13日-2014年8月13日),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在通过复审之前(即复审证书虽然签发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但2015年3月13日才获知结果),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8月13日-2014年8月13日),企业可以暂按15%的税率预缴,那么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前证书已经失效但复审结果还未知,企业如何确定预缴税率?相关文件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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