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2020010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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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7页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地: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长沙慧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长沙慧和家具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RMB),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出资。其中:发起人出资额为元整(RMB),以出资,占新设公司股份比例的%;发起人出资额为元整(RMB),以出资,占新设公司股份比例的%。第七条甲、乙双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3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3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甲、乙双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第八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及所产生的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一)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各方所占新设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二)甲、乙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甲、乙双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各方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须经其他出资人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如实告知其他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有违反的,其对外转让行为无效。(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五)甲、乙双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义务(一)甲、乙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甲、乙双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三)新设公司发给甲、乙双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责任(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二)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20%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30%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三)甲、乙双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股东会、执行董事、财务会计第十三条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届执行董事由方委派,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由占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半数以上通过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新设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新设公司的会计及出纳等财务人员由方委派人员出任。未经占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半数以上通过,新设公司的会计及出纳等财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第五章甲、乙双方的声明和保证第十六条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一)甲、乙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二)甲、乙双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甲、乙双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三)甲、乙双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六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第十七条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