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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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摘要】“家安则国安”,预防及惩治家庭暴力,任重道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被立法者命名出台之前,该制度在反家庭暴力进程中也有一定的运用。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推动家庭暴力防治系统的构建和反家暴救济体系的形成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反家庭暴力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简述(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1.家庭暴力的界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即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在身体上施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在精神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同时,在第37条还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法律规制的主体范围。为使《反家庭暴力法》有更好的法律规制效果,进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更加深入地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和类型:首先,受害者的范围不能过于狭隘,除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外,离异的配偶和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同样应纳入其中;其次,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应进行补充,例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足以控制、侵害受害者的暴力行为。2.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首先,受害者身心健康遭重创。妇女、儿童、老人多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均会被严重摧残,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同时,往往由于受害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和高度紧张和恐惧心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持续且隐蔽的社会问题;其次,破坏家庭和谐关系。长期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打击破坏作用,是催使婚姻关系崩溃瓦解的毒瘤。无数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破裂的家庭,正是因施暴者对受害者长期的摧残而使受害者对婚姻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家庭成员彼此离心离德、关系疏远,造成一个个不幸破裂的家庭;最后,诱发犯罪威胁社会安定。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在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下的受害者在长期的压迫中会转变为不可控的反抗,心理被扭曲从而诱发报复性的犯罪。另外,因为家庭暴力而上升的离婚率,必然会使社会幸福指数下跌,如此种种,均会极大程度的威胁到社会安定。(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性1.具备行为保全的性质行为保全,是因对民事权利有紧迫侵害而实施的紧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裁定,其本质上是责令施暴者按照民事裁定一定的作为或禁止一定的作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给予行为保全制度形成的,但又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件独立的民事案件审理。2.适用范畴的特殊性除民事案件范畴下的家庭暴力外,其他类型的暴力案件并不能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由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根据受害者的请求结合暴力个案的具体情况为受害者签发具体的处理措施,通过事前预防,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其对受害者的侵害降到最低,避免更大的悲剧发生。3.启动方式的独特性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决定权在受害者手中。并且已经申请启动的受害者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撤销、变更或延长。不同于事后惩治的刑事处罚举措,申请人掌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启动与停止,申请人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决定空间,体现了公权力对私力救济的适度而有科學的干预,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与维持。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及实践(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1.申请人、申请形式及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由受害者本人亲自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或由于受到施暴者的威吓、阻碍等因素使得受害者本人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者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代替受害者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在形式上,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受害者书写表达有困难的应当在法院记录下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申请。在内容上,首先要有确定的施暴者;其次要有明确的保护请求。例止施暴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施暴者搬离申请人的居所、规定施暴者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保持一定距离等等其他救济手段;最后要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就诊记录、短信或聊天截图等。2.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首先,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这条举措不同于具有倡导性或者批评教育性的告诫书,是一种包含法律强制性的裁定,若施暴者不遵守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施暴者严禁接触跟踪或骚扰申请人及相关的近亲属。跟踪不只是尾随受害者,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定位追踪受害者的位置等情况也属于跟踪申请人。接触则是指无正当缘由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