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性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pdf
上传人:努力****冰心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5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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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性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资金,不动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四)境内机构办理部分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主表)2份;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合同协议如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和由外事办翻译的中文版合同);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时申请。 四、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必须由税源管理部门或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签字后) 五、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zjtax.gov/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