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保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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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疗保险政策宁波医疗保险政策具体是怎样的呢?你是不是也想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应当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兼顾平衡。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兼顾城乡居民在经济和保障水平上的差异。(二)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省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三)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在全市范围内政策框架统一,各县(市)区按属地原则分别管理,建立市级基金风险调剂金。(四)机构整合、经办统一。整合原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经办机构,统一城乡医保的管理体制、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一)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保费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等各项工作。(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三)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四)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参保工作;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医保参保缴费等工作。(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六)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实施工作。第二章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人员:(一)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二)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他未成年人,两类人员统称中小学生;(三)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四)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本条所涉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校性质及所在区域以学校注册为依据。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学籍。以学生身份参保的对象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第五条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分为A档(高档)和B档(低档)参保类型,鼓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标准参保,今后逐步实行A、B档标准统一。市区范围内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参保档次。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成年居民分档选择办法或实行一档标准。婴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分档次。第六条筹资标准按人员类别分别设置,市区及各县(市)分别规定,今后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市区范围内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分别为:(一)婴幼儿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600元;(二)中小学生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00元;(三)大学生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50元;(四)成年居民A档:每人每年27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助2000元;成年居民B档: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0元。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待遇保障要求及参保人员结构、医疗消费水平确定。第七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人员在年度中间补办参保手续的,按全年度标准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因各种原因中止享受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第八条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四)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扶助对象);(五)享受国家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