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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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本期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专题解答,供亲们参考~相关话题——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之地税篇▼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包括哪些人?答: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问:残疾人可以享受何种增值税优惠政策?答:就增值税方面而言,有关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如下: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2、残疾人个人(指自然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问: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财税52号文)相关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其中,“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问:如何理解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中的人数规定?答:对于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中的人数规定,应作如下理解:1、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2、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问:某纳税人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事后发现实际并不符合规定条件,将如何处理?答: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问:某单位经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答:不能。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问:某批发企业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答: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