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章程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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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章程新版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有股东:*************(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投资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一条合资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室第二条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1、(甲方):国籍:中国香港注册地:法定代表人:2、(乙方):国籍:中国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五条合资公司宗旨为:运用先进技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通过上海市现存的基础建设和政府激励机制,使合资双方在上海拥有一个长期盈利的企业。第六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太阳能产品、节能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钢材、贵金属除外)、建筑材料(钢材、水泥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美元。第八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第九条:出资方式:甲方以美元现汇出资乙方以等值人民币出资第十条:出资期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20%,剩余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第十一条: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二十年。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第十三条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商务委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订立劳动合同;(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九条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甲方委派产生,另外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产生,任期四年。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注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第五章监事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1名,由甲乙方双方委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三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共同委派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