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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本章(běnzhānɡ)内容一、项目融资主体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包括既有法人融资主体和新设法(shèfǎ)人融资主体。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应考虑项目投资的规模和行业特点、项目与既有法人资产、经营活动的联系、既有法人财务状况、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一)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适用条件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mìqiè);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二)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适用条件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yínɡlì)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二、既有法人融资方式【基本特点】:由既有法人发起项目、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nèibù)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并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以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虽然用于项目投资,但债务人是既有法人。债权人可对既有法人的全部资产(包括拟建项目的资产)进行债务追索,因而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较低。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不论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只要既有法人能够(nénggòu)保证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就愿意提供信贷资金。因此,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必须充分考虑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和信用状况,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未来的净现金流量。三、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大多是企业法人。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组建新的事业法人实施。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bōlí)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基本特点】: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可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一般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zuòwéi)融资担保的基础。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项目发起人与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分属不同的实体,项目的债务风险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能否还贷,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须认真分析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一)项目(xiàngmù)资本金1、项目(xiàngmù)资本金的特点项目(xiàngmù)资本金(外商投资项目(xiàngmù)为注册资本),是指在建设项目(xiàngmù)总投资(外商投资项目(xiàngmù)为投资总额)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建设项目(xiàngmù)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xiàngmù)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2、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等作价出资。作价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开采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经特别批准,部分(bùfen)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达到35%以上)。(1)国内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1996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规定(guīdìng)了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计算资本金比例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35%及以上。(2)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比例核电站、铁路干线路网、城市地铁及轻轨项目,必须由中方控股。(二)债务(zhàiwù)资金第二节项目(xiàngmù)资本金的融通全部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项目,不需要进行融资方案分析;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人的政府投资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权益(quányì)资金。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对具体项目来说,既不属于权益(quányì)资金,也不属于债务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一般现金流人(补贴收人)。以转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