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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石河子大学章程工作开展情况2016年石河子大学章程2022-01-0905:00:02小编:admin石河子大学章程序言石河子大学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创建的第一兵团卫生学校。1996年经教育部批准,隶属农业部的原石河子医学院、石河子农学院、兵团师范专科学校、兵团经济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石河子大学,所属划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学校2000年被中央确定为西部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被确定为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08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石河子大学秉承“明德正行、博学多能”的校训和“团结、务实、求真、创新”的校风,坚持“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放眼世界”的办学定位,坚持以兵团精神育人,为屯垦戍边服务,坚持以“农医工管”应用学科为主的办学优势,努力将学校建成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石河子大学,英文译名为ShiheziUniversity(缩写为SHZ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设有石河子和五家渠两个校区。学校可视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河子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分析、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行开放办学。第六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以本科生和分析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适当开展其他类型教育,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第七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据国家学位管理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第八条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一节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是国家举办、兵团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举办者和兵团批准。第十条举办者具有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办学水平及教育教学质量的权利;有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的义务。第十一条兵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工作。(三)支持学校依法独立办学,保障办学自主权、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干预,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秩序。(四)为学校发展与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对开展办学活动的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等实行优惠政策。(五)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兵团城乡建设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分析、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办学活动。(二)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布局结构,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三)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五)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管理人员的职员职级,确定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七)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八)管理和使用国家和主管部门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