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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处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兽医机构、兽医人员以及兽药经营企业。第三条兽医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兽医处方是指兽医人员为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而开具的、包含有关兽药名称、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的书面文件。第二章兽医处方开具第五条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兽医执业资格;(二)了解动物病情和兽药性能;(三)遵循兽药使用规范和药物安全间隔期;(四)符合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第六条兽医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兽医人员姓名、执业证书编号;(二)动物主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三)动物种类、品种、性别、年龄、体重;(四)疾病名称或者症状描述;(五)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六)处方日期、签名;(七)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第七条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应当根据动物病情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兽药,不得滥用或者超剂量使用兽药。第八条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向动物主人说明兽药使用方法、用量、用药时间和注意事项,指导动物主人正确使用兽药。第三章兽医处方调剂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处方准确、及时地调剂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兽医处方进行登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兽医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真实、合法、有效。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调剂兽药。第四章兽医处方使用第十二条动物主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按照兽医处方使用兽药,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超剂量使用。第十三条兽医处方使用的兽药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兽药。第十四条兽医处方使用的兽药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用药时间使用,不得随意增减或者停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医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兽药经营企业调剂处方、动物主人使用兽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兽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证书。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动物主人或者饲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