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追偿的相关法律问题(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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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傅松苗目录一、担保问题(一)担保的选择(二)担保的设定(三)担保权利的实现二、保证人的追偿问题三、利润、安全与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担保困难的平衡一、担保问题(一)担保的选择(二)担保的设定(三)担保权利的实现(一)担保的选择1.双(多)重担保与单一担保(1)双(多)重担保:共同保证,“人保”与“物保”并存;两个以上“物保”并存(2)同一第三人既提供“物保”又提供“人保”的问题2.“物保”与“人保”(1)“物保”—优先受偿权“人保”—将来的财产也是责任财产(2)特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有公示的担保与无公示的担保(1)抵押与质押竞合时的受偿顺序A.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竞合;B.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中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并不是指《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而是指已在法定的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权,包括登记生效的抵押权和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两个抵押竞合时的受偿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机关《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4.不动产担保与动产担保(1)不动产:不容易贬值、不容易流失(2)动产浮动抵押:以虚博实,远水解近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A.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由于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实现债权的风险很大;B.浮动抵押制度有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信誉,而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市场主体诚信欠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更加不利。两个问题:第一,能不能对抗特定财产的抵押权人?第二,能不能对抗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般债权人?5.易于变价的“物保”与难以变价的“物保”难以变价的“物保”:农村房屋抵押、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6.无权利负担的“物保”与有权利负担的“物保”(1)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A.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22条);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C.土地出让金优先权(《担保法》第56条);D.设定抵押前所欠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E.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2)买受人保留的所有权能不能对抗符合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