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保全和审查学习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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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收集与保全证据(zhèngjù)的概念2.特征:(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检察职权,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权,收集证据是这些职权的重要(zhòngyào)组成部分。(2)收集证据是具有明确目的的行为。对于国家专门机关来说,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对于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是为了揭示案件事实或者证明本方的诉讼主张。(3)收集证据的活动内容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获取证据往往(wǎngwǎng)要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等行为,必要时还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如专门用以采集指纹、足迹和微量物证等的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3.不同主体收集证据的立足点:①基于职权(zhíquán)或者职责进行的证据收集。②基于权利或者证明责任进行的证据收集。二、保全证据的概念和情形1.概念: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cuòshī)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2.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主要有:①证据有可能灭失,例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要腐烂、变质,证人即将死亡,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危险等;②证据将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即将出国、被告人可能转移、隐匿证据等。3.适用证据保全的条件:①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②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4.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保全证据既可以由诉讼参加人主动(zhǔdòng)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zhǔdòng)采取。5.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在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以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特殊(tèshū)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三、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意义1.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保证当事人实体(shítǐ)权益的手段。第二节各种证据(zhèngjù)的收集与保全对于经现场勘验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物品、痕迹,一般需要进行检查和验证,以便确定该物品和痕迹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关系。对文件的物理性质进行检验,也属于物证(wùzhèng)检验的范畴。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需要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二)通过检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fànzuì)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通过人身检查发现与犯罪(fànzuì)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三)通过搜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shūzhènɡ)、视听资料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既包括物证,也包括书证(shūzhènɡ)和视听资料),拒绝交出的,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搜查(sōuch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1.搜查(sōuchá)时,除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外,搜查(sōuchá)人员必须出示搜查(sōuchá)证,否则被搜查(sōuchá)人可以拒绝搜查(sōuchá)2.搜查(sōuchá)时,应当有被搜查(sōuchá)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4.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qiānmíng)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qiānmíng)、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笔录。(四)通过扣押收集(shōují)与保全物证扣押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和要求:1.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人(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扣押如果不是与勘验、搜查等活动同时进行时,进行扣押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3.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4.需要扣押邮件、电报时,应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检交扣押。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予以划拨,对于已经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