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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借女儿名租房留隐患输官司老妪泪洒公堂借女儿名租房留隐患输官司老妪泪洒公堂残疾人维权系列案件解析之十四案情:借女儿名义老母租赁房屋承租人翻脸老母无处安身刘奶奶九十高龄了,是残疾人。1988年之前,刘奶奶与老伴儿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处平房内。为方便日常生活,刘奶奶与老伴儿通过在北京某齿轮厂工作的大女儿张女士,了解到某齿轮厂拥有一批公房。这些公房是齿轮厂为职工建造的房屋,由齿轮厂的职工承租,需按时交纳租金。正好当时齿轮厂的一位承租职工想搬到别的地方居住,经过协商,他同意与刘奶奶互相调换房屋。因为齿轮厂的房屋是为职工建造的,按照齿轮厂的内部规定,这些房屋只能租给齿轮厂的职工居住。刘奶奶和老伴儿不符合租住的条件,所以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时候,就以当时是齿轮厂职工的大女儿张女士的名义与齿轮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张女士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刘奶奶与老伴儿搬进房屋内居住。当时,张女士并没有在该房屋内居住。1998年,刘奶奶的老伴儿去世。2004年,张女士以方便照顾母亲为由,搬进该房屋与刘奶奶一起居住。2008年,刘奶奶患病住进医院治疗,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出院。此时,刘奶奶发现,大女儿张女士将该房屋占为己有,不让她居住。这处房屋是刘奶奶唯一的住处,张女士的做法让刘奶奶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这可急坏了刘奶奶,也让刘奶奶的儿子和其他女儿非常气愤,他们多次与张女士交涉,要求张女士归还该房屋;但张女士态度坚决,拒绝归还。亲生女儿完全不念亲情,刘奶奶非常伤心,几次三番的交涉无果后,刘奶奶不得不选择寻求法律帮助。刘奶奶的儿子作为刘奶奶的监护人,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寻求法律援助。市残联了解了案情和刘奶奶的情况后,决定对刘奶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袁丽萍律师办理此案。袁丽萍律师接受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虽然刘奶奶和老伴儿是房屋实际的承租人,但是,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协议》中记载的承租人是张女士,并且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是刘奶奶与老伴儿共同同意以张女士名义签订的。从法律上说,张女士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刘奶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才有胜诉的可能。为此,袁丽萍律师协助刘奶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在市残联的支持下,袁丽萍律师代理刘奶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张女士与齿轮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审理:律师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袁丽萍律师向法院出示了协助刘奶奶收集整理的证据,主要是其他子女出具的同意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奶奶的证明以及齿轮厂出具的关于房屋承租情况的证明。但是,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没有《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明力高,而刘奶奶也提供不出其他能够推翻《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据。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刘奶奶的诉讼请求还是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解析:房屋租赁不是儿戏签订协议务请谨慎此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袁丽萍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只要不存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合同双方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益。张女士与齿轮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刘奶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女士即是房屋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承租人,享有房屋承租权。虽然张女士后期的做法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法律不同于道德,案件的审理首先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提前向律师咨询合同签订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便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预防将会产生的风险。律师简介: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地产、婚姻家庭、残疾人维权等类型案件。(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3月下半月期)------------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