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张明楷笔记之欧阳术创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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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时间:2021.02.02创作:欧阳术(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二、犯罪的直接客体(一)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1)主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区别: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2.特征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D.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三、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四分法的规定:(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将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犯罪故意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必然和可能)(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犯罪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认识因素在于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区别过失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①相似性:二者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显现出某种“轻信”。②差异性:就认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总是表现为轻信,而且轻信的内容是有根据的,即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的实在可能性,而间接故意只是某些情况下表欧阳术创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