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丽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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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丽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五篇)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丽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篇一(2009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控工作。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持续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护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实现多个水源同时供水。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加强保护。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水源调配利用机制。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规划涉及自治区管辖的河流、水库等水源的,应当报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涉及其他城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涉及城市的相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第十三条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第十四条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二)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50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第十五条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三)水库、湖泊、溪潭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第十六条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地下河(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三)地下河(泉)、地下水井水源补给面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第十七条江河备用取水口上游5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江河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水库、湖泊、溪潭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河(泉)备用取水口和地下水备用井口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地下水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置标志牌或者标志桩。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污水排放口;(二)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