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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船闸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壹九八九年八月三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的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的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壹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壹)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方案;(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情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作业指导书,正确履行职责,且应努力做到:(壹)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壹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第九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闸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第十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第十壹条船闸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闸区域,且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第十二条于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壹)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簖,捕鱼、炸鱼;(五)摆摊设点。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于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第三章船闸运用第十三条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闸,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壹般应不超过俩小时。第十四条船舶过闸,壹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对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壹)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线,且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五)进入闸室,严禁于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六)严禁于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七)不准于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于爬梯上系缆;(八)严禁于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壹者,不准通过船闸:(壹)严重漏水的;(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壹者,船闸管理所(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