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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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整。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比例孙克述413026197402151210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潘治国520203197111070217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苏维康520221199011254539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晏合要52020119721225563X货币60万元60万元10%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第六章股东的权力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其他权利。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其他义务。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一级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息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