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供用气合同纠纷相关判例详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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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414615199"太原昌欣镁业有限公司与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AGEREF_Toc414615199\h2HYPERLINK\l"_Toc414615200"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利拓能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AGEREF_Toc414615200\h10HYPERLINK\l"_Toc414615201"杭州日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丰铝业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AGEREF_Toc414615201\h19HYPERLINK\l"_Toc414615202"湖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湖州理想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AGEREF_Toc414615202\h26HYPERLINK\l"_Toc414615203"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PAGEREF_Toc414615203\h31HYPERLINK\l"_Toc414615204"湟中宇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PAGEREF_Toc414615204\h72HYPERLINK\l"_Toc414615205"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AGEREF_Toc414615205\h80HYPERLINK\l"_Toc414615206"舟山市蓝焰岛北燃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宸宇重工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AGEREF_Toc414615206\h86太原昌欣镁业有限公司与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5-03-16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阳商初字第5号原告太原昌欣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曲县铝镁工业园区(阳曲县玉米原种厂)。法定代表人黄余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国旺,男,住太原市和平北路。委托代理人樊秋凌,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曲县东黄水镇故县村。法定代表人米善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长随,男,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席玲玲,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原昌欣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昌欣镁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国旺、樊秋凌、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长随、席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昌欣镁业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5月22日太原易威镁业有限公司为保证所筹建太原金威镁业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的用气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和被告签署了有关煤气供应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有预付煤气款给被告,被告给太原金威镁业有限公司供应煤气等事宜。自2007年7月2日至2008年4月11日太原金威镁业有限公司陆续预付被告煤气款20000000元,被告收款后给太原金威镁业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11149859.6元的煤气。2009年11月6日被告的名称由“山西龙辉煤气化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2010年太原金威镁业有限公司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生产,便将在被告处的8850140.4元的煤气预付余款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由原告和被告继续履行原煤气买卖合同。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支付煤气款,被告向原告供应煤气。至2012年2月原告共支付被告煤气款12000000元,加之受让太原金威镁业有限公司转让的8850140.4元的煤气预收款,两项共计20850140.4元,但被告实际供应给原告煤气总价值为19813866.55元,仍实际占有原告1036273.85元煤气预付款自2007年至今。自2012年起,被告因向太原供应煤气致气量不足等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生产,也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而被告继续占有该预付的煤气尾款拒不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煤气预付款1036273.85元;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上述款项承担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按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6.55%计算,截止起诉之日为471504.6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辩称,太原金威镁业有限公司非《合作协议》主体,其未经合同主体太原易威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