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集团诉讼机制.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X 页数:16 大小:7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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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集团诉讼机制证券欺诈行为由于损害了证券市场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提起民事赔偿的原告人数往往非常庞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有关诉讼中,原告人数多达数百人、上千人。加之侵权行为往往是由多个主体(如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及其个人)实施,因此被告一方通常也由多个构成。在此情况下,采用可方便众多主体同时行使权利的诉讼形式就显得十分重要。集团成员人数众多这一特征,决定了在集团诉讼中不可能让所有集团成员都参加到诉讼中来直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果全部成员都到庭进行诉讼,那么集团诉讼将无法进行。因此,必须将各个具有相同利益的“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集中起来,由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代表人参加诉讼程序,并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美国集团诉讼的原告是开放性的,即不论投资者是否明示主张诉讼权利,只要不明示放弃,诉讼代表人和律师应将其纳入原告范围。只有在规定时间内明示不加入诉讼的,法院才根据“选择退出规则”将其排除在诉讼之外。2、大陆法系的诉讼担当大陆法系中类似于集团诉讼的制度是诉讼担当(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为他人而以自己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制度)。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诉讼法中的规定。是指不是权利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诉讼担当在德国是由享有诉讼管理权和实施权的团体代表其成员进行诉讼,在日本和我国台湾是由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选定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因此,后者又叫“选定当事人诉讼”)。3、中国的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可区分为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人数确定时,法院受理后可以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人数不确定的,法院需介入原告的追加和代表人确认活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赋予原告以诉讼形式选择权,它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共同诉讼属于由代表人进行的诉讼。在虚假陈述侵权纠纷诉讼中,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在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下,以代表人诉讼为特征的共同诉讼,具有诉讼担当特征,而有别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在这种诉讼框架内,没有采取明示授权方式加入共同诉讼的投资者,即使因虚假陈述导致其股价损失,也不能享有共同诉讼间接原告的地位,判决、裁定的结果不能对其自然扩张适用。这一点,既不同于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也不同于德国式的团体出面主张权利而裁判结果自然惠及团体成员的诉讼担当制度。从证券市场群体性民事诉讼的效益性、公平性以及对欺诈行为的吓阻性分析,美国式集团诉讼应是我国证券民事群体性诉讼的发展方向。二、集团诉讼的功能分析2、安定社会功能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界决策层和某些政府官员头脑中,存在着一种观念:集团诉讼不利于社会稳定。毋庸讳言,改革、发展与稳定,始终是我们处理问题和推进中国经济改革、政治改革的出发点。但集团诉讼如能成功地引入投资者民事诉讼领域,它只会形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影响社会稳定的真正风险在于:受侵害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3、效率性功能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的执行存在规模经济性。单个原告的诉讼成本可能大大高于其所受到的损害。波斯纳指出:集团诉讼将许多零碎诉讼汇集起来,能够产生诉讼的规模经济。为了使集团诉讼符合程序法效率原则,法官可以对集团诉讼进行积极的管理。从代表人资格、首席原告、首席律师的挑选,集团成员参加诉讼的适当通知,到诉讼中法官对诉讼代表人行为的监督,判决后赔偿金的分配等都体现出集团诉讼中法官职权的作用。4、公正性功能所有受害原告形成一个法律拟制和承认诉讼地位的“集团”参加诉讼程序,基于相同的事实、诉因进行陈述、辩论、质证,有助于法官对遭受侵害的权利进行“同一性”认定,从而对集团成员实现公正性的司法保护。三、集团诉讼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