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来料不可抵扣进项税分配公式的理解.doc
上传人:猫巷****志敏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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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不可抵扣进项税分配公式的理解【问题】我公司为制鞋业,属外商独资企业,同时并存来料加工复出口、一般贸易及内销。因来料加工复出口为免税项目,而一般贸易及内销为应税项目,即同时兼营应免税业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式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分子部分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为我公司来料加工的工缴费还是出口总值?【解答】企业在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加工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外汇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加工费)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费部分)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区分企业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若是第1种情形,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为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若是第2种情形,则应为出口总值。总之,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合同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