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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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16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廉租住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廉租住房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在保障居住福利方面普遍采取的公共政策,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下文是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77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及住房保障标准。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及标准第五条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及方法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租方法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第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现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申请变更并经批准获得其他保障方式的,应当终止原享受的住房保障。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源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及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购的普通住房;(二)市、区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中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普通住房。第十二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新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予以安排。第四章申请及核准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并由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