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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02020年5月29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制度文档仅供参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监察工作,根据<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是各单位内部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本单位委任、聘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各部门和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和命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企业监察工作必须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企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保护和支持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设备和经费。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二章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八条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主管集团公司系统的企业监察工作。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立监察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录音、照相、传真等办公设备。第十条监察部门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向所属二级单位派出巡视人员或派驻监察人员。派出巡视人员或派驻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企业监察业务,熟知本单位生产管理流程,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生产、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提请决定前必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各级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和交流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的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应该轮岗或交流;监察部门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予交流,其岗位交流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企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对下列监察对象实施监察: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单位及其由集团公司任命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参股公司中由集团公司委派、任命的工作人员;其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任命或管理的工作人员。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派出的巡视人员或派驻的监察人员对第十八条(2)(3)(4)项内容所列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监察部门对下列监察对象实施监察:(1)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本单位管理和任命的下属企业及其负责人;(3)其它由本单位任命或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上级监察部门能够办理下一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能够办理所辖各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企业政令畅通;受理监察对象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控告、检举;会同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燃料管理、大修技改、基建工程、多经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集团公司系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的追究意见;建立监察对象廉政档案,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协助工会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对厂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参与本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并监督其实施;负责所属单位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指导。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履行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责令被监察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