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两岸比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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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两岸比较研究作者:蔡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5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规定的民事保护令都是作为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立法层面上看,二者有一些共同点,但是还是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之处。因此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最核心的措施的比较分析,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体系,更好的维护家庭暴力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构建和谐家庭。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两岸比较作者简介:蔡斌,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案第四章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款备受关注。作为一个新创设的民事强制措施,从无锡之前的法律试点到这一年多以来的司法实践,都在检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制裁方面的法律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着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于1999年6月24日立法通过,在规范中引入了美国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成为亚洲第一个对家庭暴力防治和民事保护令进行立法的地区,该法案于2007年3月28日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这次修订中对民事保护令部分亦做出了调整。在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第二章中专章规定了民事保护令的条款,并分为“申请及审理”、“执行”两节共20条。该章节的内容是整部规范中对被害人保护最重要和核心的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心内容,也关系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害人保护到何种程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核心在于保护受害人,而并非惩罚加害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人身安全保护内容的设计关系到受害者能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大陆地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台湾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则规定的更为详细和全面。根据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之规定,台湾地区的“通常民事保护令”(又称为“全面保护令”)包括了13种措施,详见下表:表1:民事保护令种类及内容龙源期刊网前文所述台湾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分为三类,除了通常保护令包含了上表中所有的保护令种类以外;暂时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的内容有所不同,其保护令种类为表格中的1至6项,以及12、13项内容,由于暂时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适用于情况紧急等特殊的情形,对于经济控制方面的保护,往往不属于紧急的情形,因此不纳入这两种保护令的范畴。通过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大陆地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三类:禁止令、远离令和迁出令,对应着台湾地区“人身安全令”的前三种类型。可见,大陆地区的人身安全保护类型以通过远离身体接触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为主,因此在概念的表达上也称之为人身安全的保护令。而台湾地区的人身安全保护类型更加丰富和多样,除了对于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之外,还涉及到了生活物品的使用、子女的抚养、金钱的给付、心理辅导等与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内容。虽然大陆地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条款中包含了兜底条款,但是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将相关内容纳入裁判之中。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类型的比较,可以看到台湾地区主要增加了三类“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第一类是关于经济控制的;第二类是关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第三类是关于加害人的处遇计划。对于第一类,需要从概念上扩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尔后再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条款。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则要增加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以及对于加害人的教育相关的条款。(一)通过完善家庭暴力的界定以增加对于经济控制类的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令类型要采取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就是要如何制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和继续,因此对于家庭暴力本身的界定则与之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家庭暴力的界定来看,《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虽然该条款通过“等”字在列举的情形之外的其他可能性也进行了留白,但是在实践中通常采用“等内等”,不会轻易扩张,因此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情形主要包括身体侵害与精神侵害两类。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