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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汇编(第2版·2015)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服务条例学志中心〔2014〕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中心志愿者和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和中心的志愿者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中所称的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其中还包括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下属的行政部门、服务分队。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是指中心全体委员、各行政部门、服务分队的干事和各服务分队的合法队员。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第六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设立四个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设立七个志愿服务分队,负责组织、落实、亮化志愿服务的工作;部门、分队之上设立常务委员会,直接领辖中心的行政部门和服务分队。第七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年龄为16周岁起;身体健康;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且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我校在校学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向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之后成为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第八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参加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接受有关的教育、培训;请求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帮忙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退出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遵守中心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声誉和形象;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接受有关的教育和培训,努力完成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安排的服务工作;努力为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提供志愿服务时须佩戴统一的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识别标志。秉承以“传递爱心、真诚微笑、携手共进、奉献社会”的服务宗旨,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以平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志愿服务工作。第十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第十一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服务方向包括扶贫济困、帮助孤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服务范围积极深入到基层、社区、学校和家庭。第十二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第十三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和宗旨和服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款人、资助人约定和合法方式使用。第十四条建立时数志愿服务考核办法。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的基本标准。第十五条根据服务时数和工作实绩,奖励优秀自愿者干部、优秀自愿者干事和优秀自愿者个人。第十六条建议在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内部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录用、评优。第十七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属下的服务分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周、服务月活动。第十八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校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第十九条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在本中心的志愿服务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志愿者在本中心开展的志愿服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所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学志中心〔2014〕2号为了加强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优化中心档案材料处理办法,提高中心人员办事效率和质量。现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定此制度。总则第一条档案管理工作是本中心基础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衡量本中心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本中心把档案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议事日程,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范围,以此加强对中心档案工作的问职责任。专题活动档案:如分队常规活动、换任大会、招新工作、其他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