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与安全防范.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PPTX 页数:42 大小:31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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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与医疗事故的防范一、医疗安全及医疗事故的概念1、传统的医疗安全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保障就医者获得合理的、规范的医疗结果,不发生法律和医疗技术允许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2、广义的医疗安全是指医疗机构在其法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与传统的观念相比,广义的医疗安全增加了对医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的安全保障的内容:如: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对从事传染病防止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必备的保护设备,建立专门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对特殊的病人进行分类诊治,病区内做好防火工作等。近年来,由于类似病人或家属在医疗场所内发生摔伤等损害后果而引发的医疗安全问题也正在增多,并引起了医院管理者的重视。应该看到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安全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增加。(二)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必须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1)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4、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二、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①行为人有过错:过错即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A、《刑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B、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术前未查左右、术中心跳曾停等。至于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过失有客观学说(标准医师水准----职称)和主观学说(结合具体情况)两种判断标准。②必须有损害事实:A、被损权益的合法性:强行隔离烈性传染病、双方约定的权益(三个月包治一病)。B、具有损害行为的补救性:可以补救,如生命无法补救、疼痛、青春损失等。C、损害结果的客观实在性:财产、人身、精神等,包括间接损失。③必须有违法行为:A、作为:违法而积极地实施行为。如诊断、治疗错误。B、不作为:法律要求某种情况下必须要做的某种行为,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又不履行的行为(如外出参与施救)。C、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手术同意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是受害人有处分权益的)。④必须有因果关系:如交通事故-----伤-----推诿或延误----死亡,是否伤重致死?对于损伤中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和一因多果的损害,可应用“参与度”理论加以评定。100%时:过错行为必定导致损害发生,因果关系确定;>50%时:损害可能发生,因果关系基本成立;<50%时:损害未必发生,因果关系认定困难;<10%时:与过错行为无关。2、承担形式:经济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赔偿共11项。(二)行政责任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2、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三)刑事责任故意过错、非法行医等。三、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疾病诊疗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分歧,患者及其亲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要求追究当事方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医疗事件。(一)医疗事故争议的构成要件1、纠纷主体是医患双方。2、纠纷的发生是患方认为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客体:胎死腹中)。3、医疗纠纷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4、医患双方对产生的损害、损害产生的原因以及处理方式出现了分歧。3、其他情况引起的医疗纠纷。(1)言语不当引起纠纷(2)医德医风问题引起纠纷(3)患者或其亲属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引起纠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