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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属性:即办事项一、业务概述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事项。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五)《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六)《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十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十五)《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十八)《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二十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87号)(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二十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各2份、《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年报,电子表格);(二)《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2份,《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企业,电子表格);(三)《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生产经营情况》、《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白酒生产企业)各2份;(四)《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生产经营情况表》各2份;(五)《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生产经营情况表》各2份;(六)《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成品油销售明细表》、《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各2份;(七)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扣缴义务人必须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九)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