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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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22-03-2910:00:01小编:admin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二、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文化分析工作,出版会刊,刊行佛教书籍,保护佛教文物古迹。三、团结和引导各民族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举办和赞助社会福利事业。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五、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第四条全国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第五条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如果全国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止。第六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领导会务。第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第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全国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之。本会设名誉理事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之。第九条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辅佐会长、副会长分别领导和推动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之。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之。第十条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组成顾问组,从事调研、咨询等工作。顾问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认可聘任。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项工作部门,举办各项佛教事业,如佛学院、佛教图书文物馆、佛教文化分析所、金陵刻经处等。第十二条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第十三条本会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会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对本会工作作出决定。第十四条本会得根据必要情况在若干省、市、自治区设立分会;本会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佛协组织,在业务上进行联络和指导。第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由各地寺庙和广大佛教徒自由乐助,必要时得向政府申请补助。第十六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