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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事故为保险事件的短期性人身保险。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活动者,均可作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各单位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属人员办理该保险。保险责任: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按有关规定按比例赔付;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伤暂时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在其不能工作期内,每天按照伤亡保险保额千分之一赔付;④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限:该保险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最短为1个月。保险金额:该保险另有附加险,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必须在人身意外保险基础上加保。主险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200,000元;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职业(3种)分档计收:意外险附加险①从事室内工作文职人员0.4%0.7%(翻译、秘书、打字员、经理、职员等)②从事体力劳动的外勤0.5%0.8%人员(女工、保姆等)③从事无特别危险的工人0.6%O.9%职员(司机、医师、花工通讯员、清洁工、工程师等)除此以外的职业或工种的工作人员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