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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则。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履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审计内容离职审计内容包括工作交接情况、离职手续办理情况,自下达职务任命通知书至免职通知书之日在岗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对在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审计期间内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工作交接审计内容(一)离职资料是否完整:离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申请书、离职承诺书、离职交接程序单(含工作及相关资料交接表、办公用品及部门图书资料交接表、公司固定资产等物品交接表、主要福利项目结算表、财务欠款结算表)、其他情况说明、离职员工承诺书。(二)离职程序是否充分:交接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交接单以及相关资料的签字确认;(三)工作交接是否充分:接交人应对所接任工作完全掌握,并出具交接充分的意见书;(四)各种工作关系的交接是否充分:包括内部和外部工作关系,内部工作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领导、主要工作关系人员,外部工作关系包括政府部门、供应商、客户(重点是重要客户和潜在客户)等;(五)信息技术程序履行是否完整:ERP、CRM、腾讯通、财务系统等账户、口令是否按规定取消;已通知各公司营销人员取消向被审计人员发送相关的经营信息。履职情况的审计内容:(一)经营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与否;(二)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情况;(三)企业经营决策有无失误;(四)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五)所审核审批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六)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的真实准确性;(七)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以及有效性;(八)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九)是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十)岗位应承担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此外,还需重点关注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是否存在贪污腐败、违规违纪等不良经济行为。第三章审计程序审计监察部应会同行政人事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和月度审计工作计划。被审计人员的审计由审计监察部、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发出的有关审计通知作出审计安排。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派出的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对象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